| 交易信息 (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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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东江公园便民服务点(三个服务点打包为一个标的) | 组织方: |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中心 |
| 公告编号: | 惠公易产市直 [2025] 093号 | 报价开始时间: | 2025年10月15日08时30分 |
| 交易编号: | GJB2025-189 | 自由报价结束时间: | 2025年10月29日10时00分 |
| 底价(万元): | 0.18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0.7 |
| 报价幅度(万元): | 0.005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5年10月29日09时00分 |
| 成交时间: | 2025/10/29 10:14:16 | ||
| 成交人: | 惠州市旺兔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成交价: | 0.245 万元 |
| 交易条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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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交易条件和要求等说明 一、项目情况 标的一:鹿江公园便民服务点一(体育活动中心),经营期限为5年。房屋砖墙结构,面积236.25m²;经营范围:展览、研学、文化体育、旅游文创、非遗传承。月租金底价8505元。竞价保证金50000元。 标的二:鹿江公园便民服务点二(游客服务中心一楼),经营期限为5年,房屋砖墙结构,面积134m²;经营范围:展览、研学、旅游文创、非遗传承。月租金底价5092元。竞价保证金30000元。 标的三:东江公园便民服务点(三个服务点打包为一个标的),本标的包括东江公园便民服务点一(惠州大桥下)、东江公园便民服务点二(惠享书屋旁)、东江公园便民服务点三(草之园)3处自动售货机投放点,三个服务点为露天场地,打包为一个标的,经营期限为3年,露天场地面积2m²/处,3处共6m²;经营范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注的包装饮料及小食品。月租金底价为1800元。竞价保证金7000元。 本项目以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易。 二、项目交易条件和要求 (一)竞价方: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且具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含有公园服务点允许经营范围。 1、竞标人代表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公司近三个月社保明细。 2、竞标人公司必须要求在国内有合法的注册和无债务纠纷,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且与招标人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如果曾与招标人的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不得参与竞标。 3、不符合条件参加竞租的,竞标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4、竞标人在参加竞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记录及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竞标人须出具无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并提供其征信记录的书面证明材料。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拍的,由竞价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竞价参与人特别注意,本次标的竞价人须具备上述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审查由委托方惠州市东江公园服务中心进行事后审查,成交候选人必须在网上竞价成交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委托方惠州市东江公园服务中心提交资质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逾期不进行资格审查(视为自动弃标)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取消成交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按期取得委托方出具的资格审查确认书后,方可到交易中心办理正式成交手续。请竞价人参与交易前,务必认真审阅本项目所要求具备的资格条件;如有疑义的,应事前做好充分咨询调查,确认符合资格。一经参与报价,即视同竞价人已完全清楚相关资格条件要求,并同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服务点经营禁止事项: (1)未经允许禁止超经营范围项目经营。 (2)经营场所必须对外开放经营,不得作私人会所。 (3)房屋仅限室内经营,公共场所(含门前走廊)严禁摆卖占用;涉及文化教育培训、表演活动经甲方审批可以使用。 (4)禁止经营对景区或公园环境有污染的项目。 (5)服务点禁止使用明火蒸煮食物。 (6)食品加工禁止产生油污。 (7)禁止经营售卖烧烤。 (8)禁止开展迷信活动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禁止组织打麻将等不文明行为。 (9)禁止开展非法活动及一切违法行为。 (10)不得售卖香口胶等粘性食物、不得经营泳衣、泳具、渔具等与之有关的产品。 (11)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便民服务点的用途,不得违反环保等法律法规。 (1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加建或者改建便民服务点,也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租赁日期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三)标的物业以首年月租金作为底价进行网络竞价,加价幅度为50元/次: (四)鹿江公园便民服务点一(体育活动中心)经营履约保证金按中标合同总金额的10%收取;鹿江公园便民服务点二(游客服务中心一楼)经营履约保证金按中标合同总金额的10%收取;东江公园便民服务点(三个服务点打包为一个标的)经营履约保证金按中标合同总金额的10%收取。 1、五年租期:鉴于甲方经过公开招租程序选定乙方作为承租人需要耗费时间及行政成本,承租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必须经营满6个月。 (1)乙方经营未满6个月提出申请撤租的,视为违约,按照租赁合同违约条款规定,即终止合同,并处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2)乙方经营满6个月不足12个月提出申请撤租的,终止合同,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个月当月租金为违约金。 (3)乙方经营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提出申请撤租的,终止合同,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个月当月租金为违约金。 (4)乙方经营满24个月不足60个月提出申请撤租的,终止合同,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个月当月租金为违约金。 (5)经营期间乙方若需撤租,必须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以上方式处理,否则,在上述处理方式上增加一个月租金违约金处理。 (6)承租人(乙方)在经营期间若欠缴租金3个月即视为违约,按照租赁合同违约条款规定,即终止合同,并没收承租人(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如乙方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则甲方在扣除乙方违约金及其他欠付费用后无息退还。如乙方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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